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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城地方环境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吗?

干燥设备资讯 环保检测小马 2022-03-05 22:16:47 15370

那么地方环境标准到底是不是推荐性标准呢?对此,本文将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分析:

我国环境标准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类标准、环境基础类标准和管理规范类标准等。根据《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也自行制定了管理规范类标准。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此内容即属于《标准化法》第十条关于强制性标准制定的例外情形。该条明确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地方标准具有强制适用性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有权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同时规定,“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实质是体现了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强制适用性。

《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上做出了较为特殊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第九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从前述条文的表述上看,在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上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标准”,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具有同等效力。结合《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标准内容的限制性规定,对于已有标准的项目,地方大气标准要更加严格。

例如,《噪声污染防治法》中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声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噪声排放标。环境噪声污染仅指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形(详见第十条、第十一条)。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无授权应属于推荐性标准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因此,本文建议,有必要通过提升立法层级,加强对环境标准制定、实施等工作的管理,以与《标准化法》的内容相协调。同时,本文认为,除了前述法律中明确相关地方环境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性质的之外,其他的地方环境标准在实施时应采取鼓励采用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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